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财保112号
申请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区开发区汽配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阶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男,195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执××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430272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执××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430272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