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091号 申请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区开发区汽配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阶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执770号案件中的案款7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执770号案件中的案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