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26民初10427号
原告: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汽配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迅机电(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南吉利大道75号秀水铭苑G区33幢南吉利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亚迅机电(台州)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