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3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劳斯莱斯锅炉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61932980P,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街3号5号楼1单元111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顺合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074559173F,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生花。
申请执行人西宁劳斯莱斯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顺合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5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83元,合计258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3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