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劳斯莱斯锅炉销售有限公司

西宁劳斯莱斯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与青海顺合铝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劳斯莱斯锅炉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61932980P,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街3号5号楼1单元111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顺合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074559173F,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宁劳斯莱斯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顺合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做出的(2020)青0103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5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96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83元,合计2652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0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于2021年7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3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季平
审判员 李向红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 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