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4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100-50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昱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钥,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瑞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驰际公司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博瑞公司向驰际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9 302 595.73元及利息(以 29 302 595.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驰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的金额为25 990 272.4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日,驰际公司与博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驰际公司承包台湖湾小镇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加洽商变更计算建安工程总价。2013年8月10日,博瑞公司因未能取得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通知驰际公司停工。经博瑞公司确认,驰际公司停工前已完成台湖会所、别墅及配套工程的大部分工作(具体见驰际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2)。根据《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湾小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以下简称“鉴定报告”),本案工程造价金额是48 702 595.73元,但博瑞公司仅向驰际公司支付2040万元。原审法院未根据鉴定报告已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博瑞公司应向驰际公司支付的金额,也未审查驰际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驰际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认定存在严重漏项,属于基本事实查明不清。博瑞公司未能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合同》应当无效,但原审法院没有审查《合同》效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对驰际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认定有严重的漏项,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原审法院不应仅依据博瑞公司提交的《台湖湾小镇会所及别墅(2、3)预算汇总》(以下简称“《预算汇总》”)以及《工程结算书》认定本案工程总价款。双方在《预算汇总》与《工程结算表》中结算的工程量并非驰际公司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量。根据鉴定报告,双方均认可的施工范围对应的造价金额是28 115 616.71元,已经高于原审法院确认的工程总价款。(二)原审法院未查明驰际公司的实际工程量,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博瑞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应当依据驰际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因此驰际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鉴定报告,双方没有争议的工程量造价金额是28 115 616.71元,驰际公司请求博瑞公司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有事实依据。双方存在争议的工程量造价20 586 979.02元,原审法院应当依据驰际公司提交的现场签证单、工程洽商记录等证据查明双方存在争议的工程量中,由驰际公司实际完成的部分,并以此确定争议部分中,博瑞公司应当向驰际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原审法院仅依据《预算汇总》《工程结算表》判决博瑞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并未依法查明鉴定报告及驰际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二、原审法院没有审查《合同》效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博瑞公司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导致本案项目被迫停工,现场被拆除,给驰际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博瑞公司未能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博瑞公司作为过错方,应当参照合同条款向驰际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没有审理本案合同的效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原审过程中,博瑞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未出示原件,驰际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注明,对博瑞公司的证据真实性以开庭时口头质证为准,但原审法院在开庭时并未允许驰际公司就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原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二审庭审中驰际公司补充说明,除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结算外,双方对于有争议的工程量,博瑞公司认可是由驰际公司完成的。
博瑞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驰际公司上诉意见。博瑞公司不认可驰际公司完全按照评估报告结果显示的工程金额计算博瑞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应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驰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博瑞公司向驰际公司支付拖欠的建筑工程款42 119 942.3元及保证金1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所欠工程款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博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日,驰际公司(承包人)与博瑞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台湖湾小镇,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工程内容:会所,资金来源:自筹,工程承包范围:基础、主体、粗、精装修、上下水、强电、防水、市政(监控、空调、消防甲方另行分包)。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合同价款:暂定675万元,其中质量保证金为100万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如有时);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通用条款部分约定: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索赔: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此外,合同通用条款还对合同价款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以及违约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专用条款部分约定: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张某,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刘某,项目经理:许某。此外,合同专用条款还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和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变更以及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
另查,截至一审诉讼中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博瑞公司分多笔共给付驰际公司工程款2040万元。
一审诉讼过程中,驰际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经法院随机摇号确定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评估机构。2021年2月26日,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湾小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工程造价金额为:48 702 595.73元。鉴定报告工程造价汇总表载明:一、现场存在部分,金额: 10 199 969.86元。(一)依据工程图纸及现场勘测计算部分(主体部分),金额:6 542 956.48元。1.大别墅土建装饰工程,金额:4 059 624.32元。2.中别墅土建装饰工程,金额:2 483 332.16元。(二)现场存在但被告方主张非原告方供给材料及施工部分,金额:3
657 013.38元,1.大别墅土建装饰工程,金额:785
226.52元。2.中别墅土建装饰工程,金额:400
820.28元。3.大中别墅安装工程,金额:351
705.16元。4.配套工程土建装饰部分,金额:1 364
250.98元。5.生活区临建,金额:68 275.02元。6.有独立柱围墙,金额:686 735.42元。二、现场已拆除部分,金额:26 612 028.57元,(一)依据工程图纸及现场勘测计算部分(主体部分),金额:16
629 470.58元,1.会所工程主体部分,金额:16
629 470.58元。(二)现场已拆除且被告方主张非原告方供给材料及施工部分,金额:9 982 557.99元,1.会所工程土建装饰部分,金额:3 202 027.49元,2.配套工程土建装饰部分,金额:1 950 996.71元,3.生活区临建工程,金额: 1
742 513.52元,4.配套工程安装工程,金额:36
656.72元,5.会所安装工程,金额:2 773
734.21元,6.大中别墅安装工程,金额:276
629.34元。三、洽商签证部分,金额:7 625 590.80元,1.洽商签证有签字部分,金额:4 943 189.65元,2.洽商签证未签字部分,金额:2 682 401.15元。四、索赔部分,金额:4 265 006.50元。五、合计金额:48 702 595.73元。
庭审中,关于进撤场时间以及合同履行情况,驰际公司诉称:其于2012年7月进场。2013年8月博瑞公司向其发送停工通知,但其搅拌机、提升机以及模型板等设备仍在现场。2018年3月,因政府以生活区临建在集体土地上而拆除,其撤场。博瑞公司辩称:2012年5月许某开始建设生活区临建,2013年8月,因涉案工程主体工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政府下达通知停工,其口头告知驰际公司撤场,后驰际开始陆续撤场。
庭审中,关于结算情况,驰际公司向一审法院举证提交一份《工程结算书》,载明:台湖项目结算汇总表:分部分项:一、会所主体、二次、装修工程,结算金额:20 754 429.91元;二、别墅主体、二次、装修工程,结算金额:9 420
044.18元;三、其他配套工程:3 283 251.47元;四、生活区临建,结算金额:2 386 092.74元;五、有独立柱围墙,结算金额:1 116 212.99元;六、索赔,8 191 100.5元;七、安装工程,4 555 845.98元;八、签证洽商,结算金额:10 312 964.53元;九、结算总价:60 019 942.3元。驰际公司主张已向博瑞公司送达了该份《工程结算书》。博瑞公司称不认可该份《工程结算书》的内容,并称并未收到该份《工程结算书》。同时,博瑞公司主张双方已就涉案工程主体结构、一次结构及二次工程均已进行了结算,并举证提交了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的《台湖湾小镇会所及别墅(2、3)预算汇总》以及工程范围包括涉案会所、别墅2#、3#框架结构的《工程结算书》。其中,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的《台湖湾小镇会所及别墅(2、3)预算汇总》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1.台湖湾小镇会所,上报金额(土建):12 283 236.20元,审核金额(土建):8 876 245.79元;2.台湖湾小镇中别墅2,上报金额(土建):2 003 583.08元,审核金额(土建):1 391 834.68元;3.台湖湾小镇中别墅3,上报金额(土建):3 500 057.59元,审核金额(土建): 2 645 545.91元;4.台湖湾小镇南端道路(路基工程),上报金额(土建):2 604 062.78元,审核金额(土建):799 261.08元;5.防水工程,审核金额(土建):461 609.00元,备注:施工方按套子目取费含在土建报价中,上报金额(土建)小计:20
390 939.65元,审核金额(土建)小计:14 174 496.46元。工程范围包括涉案会所、别墅2#、3#框架结构的《工程结算书》的主要内容为:一、主体工程:1.台湖湾小镇会所,结算金额:3 631 341.61元,其中,二次结构:1 212 269.55元,屋面:725 193.66元,防水:46 557元,外墙保温:924 380.55元,内墙抹灰:722 940.85元。2.台湖湾小镇中别墅2,结算金额:733 810.12元,其中,二次结构:229 578.33元,屋面:126 704.61元,防水:23 793元,外墙保温:187 500.88元,内墙抹灰:166 233.30元。3.台湖湾小镇中别墅3,结算金额:1 343 833.15元,其中,二次结构:447 895.94元,屋面:303 169.70元,防水:27 275.5元,外墙保温:317 024.67元,内墙抹灰:248 467.34元。二、洽商及零星工程:1.洽商(1-7),结算金额:829 325.31元。2.洽商(8-12土建),结算金额:48
925.99元。3.签证(1-8),结算金额:176 156.30元。4.围墙,结算金额:106 089.60元。5.门卫,结算金额:41 746.04元。6.会所改平屋面,结算金额:307 306.39元。以上小计:1 509 549.63元。三、合计:7 218 534.51元。驰际公司对博瑞公司举证提交的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的《台湖湾小镇会所及别墅(2、3)预算汇总》以及工程范围包括涉案会所、别墅2#、3#框架结构的《工程结算书》均不予认可,并称上述两份材料均为预算,并非结算。博瑞公司认可《台湖湾小镇会所及别墅(2、3)预算汇总》及《工程结算书》上签字人许某系驰际公司的项目经理。双方各执一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适用民法典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2012年7月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驰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了施工,博瑞公司理应给付相应的工程款。故对于驰际公司主张博瑞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双方实际结算情况以及评估报告,依法予以核实计算。博瑞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部分,依法应予以扣除。关于驰际公司主张的保证金100万元,结合双方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驰际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北京博瑞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3 312 323.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北京博瑞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 312 323.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因驰际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出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本院核对一审法院案件卷宗。一审卷宗显示:
2021年5月18日,一审法院就本案开庭审理。开庭笔录显示:法官:原告(驰际公司),对于被告(博瑞公司)说的2013年5月17日以及2013年9月对涉案工程的一次工程、二次工程所进行了结算什么意见?驰际公司:庭后核实。法官:庭后10日内就涉案工程的结算情况提交书面意见。驰际公司:好的。
2021年8月17日,驰际公司诉讼代理人提交《关于原告驰际公司诉被告博瑞世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该意见显示:驰际公司对博瑞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一(2013年5月17日双方签字确认《台湖湾小镇会所及别墅(2、3)预算汇总表》及明细表)、二(2013年9月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书》及明细表)、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五、十六的质证意见均为:对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十的质证意见为:无法确认视频资料制作过程及时间,庭审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十一、证据十三、证据十四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意见并注明: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开庭口头质证为准。
2021年8月17日,一审法院就本案再次开庭审理。经核对,两次开庭笔录中均无驰际公司主张博瑞公司所提交证据为复印件的内容。
本院查明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一审中,经两次开庭,笔录记载内容显示,一审法院已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举证、质证和充分陈述的权利。在一审诉讼中,驰际公司从未主张博瑞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仅为复印件,也未对博瑞公司所提交证据“《台湖湾小镇会所及别墅(2、3)预算汇总表》及明细表”“《工程结算书》及明细表”的真实性直接质证予以否认。现二审期间,驰际公司上诉称:原审过程中,博瑞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未出示原件,驰际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注明,对博瑞公司的证据真实性以开庭时口头质证为准,但原审法院在开庭时并未允许驰际公司就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原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该上诉意见是对一审诉讼事实的公然歪曲。在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法院特别允许。本案一审卷宗中也不存在一审法官阻止驰际公司质证发言的内容。驰际公司及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罔顾事实,指称一审法院质证程序违法,违背诉讼诚信原则。对驰际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驰际公司及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本院予以谴责。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驰际公司不能提供证据否认本案双方进行实际结算的事实。涉案工程鉴定报告为诉讼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选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量所做的造价鉴定结论。该中介机构的造价鉴定结论不能排斥当事人之间通过磋商对涉案工程款进行增减确认的意思表示内容,涉案工程的当事人有权通过结算最终确认应给付的工程价款。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实际结算情况以及评估报告,依法核实确认涉案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驰际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确认工程款有严重的漏项,缺乏事实依据。对驰际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驰际公司另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合同》效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庭审中,博瑞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确认涉案工程未取得规划审批。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涉案工程现状,本院确认涉案合同无效。驰际公司进而主张博瑞公司作为过错方,应当参照合同条款向驰际公司赔偿损失。因驰际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并未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也未就合同无效的事实主张赔偿,驰际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关于博瑞公司因合同无效赔偿其损失的上诉意见,已经超出一审起诉范围。对驰际公司的关于无效合同致其损失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 751.00元,由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谷绍勇
审判员   李坤
审判员   夏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佳丽
书记员   吕哲
书记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