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1252号
原告:华夏竣诚(北京)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113号楼-1层01。
法定代表人:孙巍,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花志华,总经理。
原告华夏竣诚(北京)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竣诚(北京)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