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

某某与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721民初54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201房自编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100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营业场所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604436720。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2019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1,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