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24767号
原告:国网分布式(北京)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大焕,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业二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雷宝平,总经理。
原告国网分布式(北京)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分布式(北京)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申请人国网分布式(北京)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国网分布式(北京)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国网分布式(北京)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