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7290号
原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3207164R。
法定代表人:雷宝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龙塘路南侧北京北方印刷产业基地中心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7674982K。
法定代表人:张立凯,经理。
原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就本案争议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留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