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桶、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民初195号
原告:**桶,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雷宝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桂阳县紫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园艺路步行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克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桶与被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桂阳县紫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桶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典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琪
书 记 员 王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