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4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A区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喆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鑫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鑫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