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645号
原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115号。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统路188号。
法人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时兴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