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3016号之一
原告:定陶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定砀路北侧鲁花东路666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珂欣,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7200(群集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原告定陶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定陶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陶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7元,由原告定陶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