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2327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7200(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书,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 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