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3714号
申请执行人:万全兵,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6948018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万全兵与被执行人**、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1)鄂0115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万全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万全兵支付96775元及利息(利息以967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2020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1110元,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150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19000元(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17890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