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8075号
原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5号新华联科技大厦5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红谷滩区宜春大道777号南昌万达城C区S6-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