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强胜球墨铸铁厂

***与滑县强胜球墨铸铁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4168号
原告闫文轩,男,195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强胜球墨铸铁厂,地址:滑县。
法定代表人闫善京,男,195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济闯,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文轩诉被告滑县强胜球墨铸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文轩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文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文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文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