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小吕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民初7292号
原告: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胡敬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晴,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小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付新,小吕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会章,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桑梓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毕江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告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小吕村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立案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