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6财保8号
提请人:菏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5439510K。
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东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胡敬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七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8BKQ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提请人菏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济宁市瑞华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邦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6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鄄城县:3-101、3-201、3-301室和四号楼:4-3-20、4-3-28、4-3-29、4-3-31、4-3-32室,保全价值390万元。申请人提供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及财产保全担保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鄄城县:4-3-20、4-3-28、4-3-29、4-3-31、4-3-32室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9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