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东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胡敬月,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书俭,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郭书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书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执1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赵文斌
审判员 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