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310号
申请人: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广,男,该单位重点项目科科长,197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14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552.14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24年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1200552.14元,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双方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现一次违约,另行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同意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履行全部款项;
三、双方当事人将本案的证据已全部提交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济宁市瑞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6月14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