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畅某、杨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5031号
原告:畅某,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被告:王某,住绛县。
被告:梁某,住夏县。
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某、李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某诉被告杨某、王某、梁某、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某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畅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秀  明
人民陪审员     贺金玲
人民陪审员     王雪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