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5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于2022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给予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到期续封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3、于2022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给予查询,于2022年3月21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黄河大道西金地花苑A座(银缘局)幢9层9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到期续封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4、于2022年7月27日委托临猗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2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6月27日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和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9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晋0802执8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晋明
审判员 王文祥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