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81民初1806号
原告:**,住四川省旺苍县,现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        
被告:**,45岁左右。        
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与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及治疗费用等共计47595.7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永济市大舜豪庭的住宅楼开发建设工程。被告**为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大舜豪庭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河东建筑公司大舜豪庭项目的建设工程。2019年5月8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给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大舜豪庭项目部找人干活,原告遂找人进入工地进行施工。2019年7月3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在大舜豪庭地下室楼梯口打混凝土、照看模具,后由于模具松动,露出混凝土,随后使用塔吊维修,但滑轮突然掉落,直接砸在原告左手无名手上,致原告无名指受伤严重。被告**用私家车将原告送到永济市崇德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入院,经医院确认为:左手小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进行了断肢再植手术,住院14天后,于2019年7月17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在治疗期间,原告总共在医院花费医疗费3003.7元,依据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原告的伤势为:左手小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误工期应当按照90天计算。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日均工资为380元,原告受伤是在被告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故被告应对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支付原告:1、医疗费3003.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100元/天=1400元;3、护理费:14天×128元/天=1792元;4、营养费:14天×50元/天=700元;5、误工费:90天×380元/天=34200元;6、交通费:500元;7、精神抚慰金:6000元;以上各项费用总计为47595.7元。原告出院后,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截止目前,二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2021年6月22日,原告向永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向原告出具了永劳人仲不字(2021)第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但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对方后,对方称其不是**,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到永济市大舜豪庭项目部寻找被告**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该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应视为该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        
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尉继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