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民终3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
负责人:**1,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以下简称:“河东分公司”)、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21)晋088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质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东分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东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自行完成了本案所涉工程,被上诉人河东分公司通过诉讼与案外人亿豪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于2020年5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收到了调解书确认的全部款项,本案应依据内部承包合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二)被上诉人河东分公司认可已收到本案所涉建设施工合同的全部款项,除上诉人收到其中的60万元外,被上诉人还收到部分现金和5套房子,其中已出售一套房子,但一审未**被上诉人河东分公司按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应向上诉人支付的剩余工程款数额;(三)被上诉人河东分公司主张在调解协议形成过程中,上诉人、被上诉人河东分公司、案外人亿豪房地产公司共同达成以5套房抵顶工程款216万余元,上诉人**不予认可,但根据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对案外人以房抵顶工程款的事情是清楚的,一审基于该事实认定在调解过程中三方达成口头协议,又同本案基本事实存在矛盾,本案是否存在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上诉人是否知情,应予以**。
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21)晋088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5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