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4435号
原告:运城恒德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湖南**(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运城恒德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2022年8月16日,原告运城恒德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运城恒德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运城恒德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