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稷执恢第2015-165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