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和电缆有限公司

滑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百和电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财保67号 申请人滑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滑县道口镇建设路38号。 被申请人百和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北工业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学理路5号正商铂钻一期2号楼1**5层0502号(郑房权证字第1501144072)的房产及***所有的郑东新区康平路92号院4号楼1**11层36号(郑房权证字第1501300770)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额150万元的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学理路5号正商铂钻一期2号楼1**5层0502号(郑房权证字第1501144072)的房产及***所有的郑东新区康平路92号院4号楼1**11层36号(郑房权证字第1501300770)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