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得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得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3999号
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大街50号甲50号50号旁门6幢14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北京泰得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3号2号楼A3018-1。
法定代表人任忠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泰得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