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广西普生三凤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3执3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普生三凤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与广西普生三凤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普生三凤乳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16500元。
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普生三凤乳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明阳工业区B区B-1-2南面广西普生三凤乳业有限公司内的设施设备一批续行查封,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此外无其他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