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喜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3947号
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喜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刘清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