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7民终377号
上诉人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2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缴纳税款的票据、罚款明细表等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缴税款、垫付工伤赔偿款等事实以及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6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陶先林
审判员 邓东川
审判员 刘全明
书记员 陈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