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979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支路54号附11号3-1,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001254074。
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7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6309155929。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天龙路500号附4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304149651。
第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1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83062602。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江 平
人民陪审员 殷桂花
人民陪审员 周昌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庞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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