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5民初19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71032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乃应与被申请人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皖0225民初19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金乃应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B×××××众泰牌汽车。解除保全申请人金乃应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金乃应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金乃应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B×××××众泰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