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252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6日,住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日,住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4日,住淅川县。
被告: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03229-2。
住所地:封丘县封源社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河南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2019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2019年8月14日前缴纳诉讼费用,逾期原告***没有缴纳,也没有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