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和兴钢架管租赁站、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602民初3944号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和兴钢架管租赁站,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企沙一级公路K14+750米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2MA5NLED37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兵,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77号港都大厦C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60055473984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和兴钢架管租赁站诉被告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自愿的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和兴钢架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4.72元,减半收取2322.36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和兴钢架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