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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抗1号 抗诉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添,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水县融水镇水东新区水东大道北侧(水东苗族风情街9-13号门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315888518P。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港路117号港都大厦C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547398433。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添,原审被告***、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21)桂062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2022)桂0621民申6号民事裁定,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防检民监[2022]37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指令上思县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