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港路177号港都大厦C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5473984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上葵,广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思阳镇广元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5101380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广西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原审被告:**,男,1992年6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西农垦昌菱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在**七门乡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KCKB989。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广西农垦昌菱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1)桂06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2月8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上诉人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原审第三人广西农垦昌菱农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21)桂06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