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3185号
原告: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5405668XX。
法定代表人:梅廷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06889278159。
法定代表人:杨春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受理。
原告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润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鹏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