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1破申1号

申请人(债权人):陈德华,男,1953年9月13日生,土家族,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债权人):邹琴芳,女,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

申请人(债权人):陈功勋,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债权人):***,男,1978年12月9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债权人):邹国成,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债权人):**,男,1988年2月2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债权人):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5405668XX。

法定代表人:梅廷宽。

申请人(债权人):重庆江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凤栖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78969782H。

法定代表人:李知安。

被申请人(债务人):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牌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2781-5。

法定代表人:杨春法。

申请人陈德华、邹琴芳、陈功勋、***、邹国成、**、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牛牌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重庆牛牌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春法。股东及所占股份:郝晓莉占股60%,杨春法占股30%,吴应红占股10%。经营范围涉及电线电缆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五金机电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器开关加工销售,家用电器、普通机械设备销售;家具加工、销售;工艺品加工、销售;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加工(不含发动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由于公司处于前期厂房建设中,仅有员工4人。聘请杨春法为总经理,邹国成为项目经理,杨光强、唐太行为门卫。

重庆牛牌公司现有全部资产为已建1号、2号、3号厂房(厂房占地面积8783㎡、建筑面积8584㎡)及厂区内的土地。因公司资金链断裂,水电、消防、暖通、内部装修等工程未完工,尚未投入生产经营。2010年至2016年12月30日,1号、2号、3号厂房建设工程竣工,其中2号、3号厂房建筑面积7619.46㎡已经秀山县城乡建委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1月19日取得竣工备案登记证(秀山县建竣备字【2017】0004号),1号厂房建筑面积965㎡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2015年12月,牛牌公司以其317D房地证(2010)字第0150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059.99㎡)土地设定抵押权作为重庆森淼实木家具有限公司向杨秀刚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债权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同年,牛牌公司以317D房地证(2010)字第01504号土地设定抵押权作为重庆森淼实木家具有限公司向田兵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债权金额3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杨秀刚、杨兵均未提起诉讼。牛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法称牛牌公司尚欠杨秀刚、杨兵共计215万元。现牛牌公司的厂房及土地已被本院司法查封,尚未评估、拍卖。

申请人陈德华诉牛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241民初3361号民事调解书,由牛牌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清偿陈德华工程款4235100元和保证金352000元以及工程款逾期利息(利息以42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本息清偿之日止);陈德华就被告牛牌公司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的二号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人陈德华诉牛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241民初3359号民事调解书,由牛牌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偿还陈德华两笔借款本金268000元及利息(100000元的借款利息为:以1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从2014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168000元的借款利息为:以16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6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申请人陈德华诉牛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241民初3901号民事调解书,由牛牌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前支付陈德华968235元及利息(968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截止目前,牛牌公司尚欠陈德华5555335元工程款及利息4917261元、工程借款本金268000元及利息321600元,合计11062196元。

申请人邹琴芳与牛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2017)渝0241民初3357号民事调解书,由牛牌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邹琴芳工程款24987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987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2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邹琴芳就牛牌公司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的二号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人邹琴芳与牛牌公司民间贷借纠纷案,本院作出(2017)渝0241民初3356号民事调解书,由牛牌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偿还邹琴芳借款本金4260000元及利息(以376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曰止;以l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6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借瞅本金还清之日止)。

截止目前,牛牌公司尚欠邹琴芳2498700元工程款及工程款逾期利息2298804元、工程借款本金4260000元及利息3493200元,合计12550704元。

申请人陈功勋与牛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241民初3775号民事调解书,由牛牌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前支付原告陈功勋505090元及利息(以50509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曰止)。

截止目前,牛牌公司欠陈功勋505090元工程款及利息117180元,合计117180元。

申请人***与牛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241民初3900号民事调解书,由牛牌电器有限公司2018年7月6日前支付***398000元及利息(以39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目前,牛牌公司欠***398000元工程款及利息92336元,合计490336元。

申请人邹国成与牛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241民初3902号民事调解书,由牛牌公司在2018年7月6日前支付邹国成136980元及利息(以13698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请人邹国成与牛牌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241民初3358号民事调解书,由牛牌公司在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邹国成的工资及垫付开支等共计403950元。

截止目前,牛牌公司欠邹国成403950元工资、136980元工程款及利息32875元,合计573805元。

申请人**与牛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241民初3360号民事调解书,牛牌公司在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656942.32元;原告**就被告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的二号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截止目前,牛牌公司尚欠申请人**656942.32元。

申请人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牛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241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牛牌公司在2017年11月7日前支付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3426元及工程款利息(1003038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以11234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截止目前,牛牌公司尚欠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123426元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386458元,合计509884元。

申请人重庆江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牛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241民初3898号民事调解书,由牛牌公司在2018年7月6日前支付重庆江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236000元及利息(以23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2015年10月7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以1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8日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以2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截止目前,牛牌公司尚欠申请人重庆江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236000元工程款及利息140000元,合计376000元。综上,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总额达2700万元以上。

因牛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陈德华、邹琴芳、陈功勋、***、邹国成、**、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牛牌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等,仅有厂房和厂区内的土地。本院将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债务状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一致同意暂不处置厂房和土地,待其他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处理。因申请人至今仍未得到清偿,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牛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必须在债务人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之一时方能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虽然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但未能清偿的原因是申请人一致同意暂不处置该公司的资产,待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处理。债务人现有未处置的资产,且尚未评估、拍卖,能否清偿到期债务尚不能确定,不具备破产清算原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德华、邹琴芳、陈功勋、***、邹国成、**、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 译

审判员 许洪军

审判员 何 晶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