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4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5405668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278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41民初4346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3426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被执行人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金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一幢,经核实,该厂房已设立抵押,且被另案申请诉前保全予以查封,保全标的1200万元。本院将查明的事实告知了各方申请人,申请人一致同意暂不处置该厂房,待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行处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其名下虽有厂房但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后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241执2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