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鞍山市千山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11民初480号
原告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家房镇网户屯村。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政府法务。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
被告鞍山市千山区水利局,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鞍山市千山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签定还款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由于原告因上述原因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9元,减半收取225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恒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