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复15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第三人):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网户屯村。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复议申请人公司员工,住址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保全人(原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被申请人(被告):**,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本溪市平山区。 复议申请人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法库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4执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库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执行(2022)辽0124民初70号之一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雨水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雨水务于2022年2月10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查封。主要理由为:一、***与天雨水务没有任何关系不认识此人,附驳回裁定书(法库县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124民初2891号)。二、***告**一案涉及到的工程款21万元(已到我公司账户的工程款),我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网银的形式汇款到**指定账户:法库县瑞达旺机械设备租赁队21万元整。我公司不欠**(**)的工程款。附辽法库县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辽0124民初3310号。三、剩余工程款,合同约定:法库县国土资源规划与行政执法中心将工程款拨付到我公司后,我公司再支付给**,最终以财政审计结算具体数额为准。截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书之日,财政审计还没有审计结果,***181万元从何而来。综上,现今我公司没有款项需要支付给**(**),***告**一案,法库县法院查封我公司的账户,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账号冻结后我公司的所有业务将不能办理,由此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我公司要求法库县法院立即解除我公司账户的查封。并提供了《收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22)辽0124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辽0124民初2891号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2021)辽民申8184号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16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称:申请人***申请冻结异议人天雨水务鞍山市千山支行营业部(账号06×××12)的181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解除查封。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系内部的合伙关系,对外不产生约束力,且未达到解除或终止条件,应继续履行。 2013年11月20日,答辩人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合伙投资做土地开发生意,并于2014年1月19日签订了《股权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双方合作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中途退出影响工程进度,在项目完成,检验合格,资金结算后,即持股人按利润分配等条款。由此答辩人对外分别与***签订了康平县西关乡农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与**签订了法库县***乡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两个标段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目前,康平县西关乡农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及最终通过审计完毕,法库县***乡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已完工,已验收及正在进行审计程序。 期间:2020年3月3日,***诉至法库县法院要求解除《股权协议》及合伙协议、判令2015年6月23日以后在***、***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施工工程回款共计120万元归***所有等诉请;法库县法院以(2020)辽01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判决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以(2020)辽01民终13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21年1月28日,***起诉答辩人,要求终止《股权协议》、工程余款全部支付给***并归其所有等诉请,法库县法院以(2021)辽0124民初375号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以答辩人、**为被告和天雨水务、法库县国土资源规划与行政执法中心为第三人即本案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法库县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服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可见,答辩人与***系内部合伙关系,对外不产生约束力;而且,康平县西关乡农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虽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及最终通过审计完毕,但工程款未全部到位;法库县***乡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虽已完工验收,正在审计中,工程款也未全部到位,目前无法进行清算,因此答辩人与***未达到合伙协议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应继续履行。 二、法库县***乡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工程和康平县西关乡农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工程两项合伙工程回款属于合伙财产,不应归***个人所有,只有经过合伙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50%分配,如有亏损,双方按50%分担;剩余回款也不应支付到***账户,应支付答辩人账户。 两个工程项目均由答辩人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工程回款应支付到答辩人账户,该款应属于合伙项目回款,不属于任何一方,即使答辩人已支付到***账户的回款401.71万元也不属于***所有,应按协议条款中共同投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约定,待法库县***乡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经审计完毕,两项工程款全部到位后进行清算,最终确定双方如何分配,即如有剩余双方按50%分配,如有亏损,双方按50%分担。况且,期间***通过诱骗、胁迫方式让答辩人出具欠条、借条作为其合伙投资的证据,并承诺不以此借条、欠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答辩人,但***还是起诉了答辩人,现法院均已驳回***的诉讼请求。可见原告已毫无诚信可言,故剩余工程回款不应支付到***账户,况且该财产属于合伙财产,不属于***个人所有。 三、(2021)辽0124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没有损害申请人***民事权益。 答辩人与***系内部的合伙关系,答辩人为履行合伙协议及维护合伙财产的权利,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依法向**主张权利,没有损害***的民事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法库县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服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系内部合伙关系,对外不产生约束力,且未达到解除或终止条件,应继续履行。答辩人为维护合伙财产权利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主张权利,没有损害原告权益。反而是***为达到独吞合伙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的目的,进行重复诉讼、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将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应追究***的法律责任。故此,***申请冻结异议人鞍山市千山支行营业部(账号06×××12)181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解除查封。 执行法院查明,2021年12月28日天雨水务向法库县瑞达旺机械设备租赁队打款21.01万元。该款项为沈阳市法库县***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工程款。 另查明,2022年1月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天雨水务、**、法库县国土资源规划与行政执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22)辽0124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行营业部,账号06×××12的银行存款181万元。期限一年。(2022)辽0124民初70号案件尚在审理状态,暂无定论。 2022年1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行营业部向本院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表明已冻结天雨水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行营业部,账号06×××12的银行存款325468.68元。 执行法院认为,(2022)辽0124民初70号案件尚在审理状态,暂无定论。异议人天雨水务以执行依据(2022)辽0124民初70号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故异议请求应当由其他程序予以解决,异议人中止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天雨水务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22)辽0124执11号执行裁定并支持其异议请求。复议理由同异议理由。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本案中,法库法院依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冻结异议人的银行账户。依据上述规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范畴,本案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法库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4执11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异议人辽宁天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项 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