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3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恒泰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西海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天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镇南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恒泰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天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实际接收使用了被申请人完工的海鲜烧烤彩板房,从而认定再审申请人应给付工程款997,500元的事实缺乏主要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施工的海鲜烧烤彩板房工程质量不合格,再审申请人不应给付工程款。临时性建筑结构使用期为五年,被申请人施工的彩钢板烧烤房刚建成3年就被大风刮倒塌,证明了烧烤房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该部分工程款再审申请人不应支付。彩板房灭失的责任应由被申请人负担。二、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使用了彩板烧烤房就应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彩板烧烤房的质量应承担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完工的彩板房应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并保持在使用期内质量合格,不应因为再审申请人使用了被申请人的彩板房,就认定被申请人完工彩板房的质量不再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原一、二审判决支持了被申请人要求给付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已经灭失)的彩板房工程款,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三、原一、二审判决对于再审申请人代被申请人支付给锦州世园金山彩板有限公司的材料款39万元未予认定,认为应另案处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407,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