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4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明县大屯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大屯镇***村。
法定代表人:王铁钢,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清立(郝青立),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建峰,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明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工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维坤,主任。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大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镇长。
再审申请人东明县大屯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郝清立、苏建峰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明县市政工程处、东明县大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村委会与苏建峰尚未进行结算,***村委会是否尚欠被苏建峰工程款以及如果欠其工程款、所欠工程款的数额均无法确定,二审判决推定***村委会欠苏建峰工程款,且欠苏建峰的工程款大于***请求支付的工程款150000元缺乏证据证明。并且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鲁17民终1790号案件中认定***村委会欠苏建峰工程款大于298200元。两个案件均判决***村委会承担清偿责任,两个案件的工程款数额共计448200元。二审判决认定***村委会尚欠苏建峰工程款,且欠付的工程款大于***请求支付的工程款缺乏证据证明,判其承担清偿责任明显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村委会与苏建峰尚未进行结算,***村委会是否欠苏建峰工程款、以及如果欠工程款所欠的数额无法确定,二审判决判决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村委会承担清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任务,且发包人接收并使用的情况下,发包人***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因***村委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与苏建峰结算完毕,二审判决推定***村委会欠苏建峰工程款,判令***村委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案涉150000元工程价款的清偿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妥。综上,***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明县大屯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继鹏
审判员 孔祥雨
审判员 蔚 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