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8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东孙楼行政村东***4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明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工程处员工。
被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邑县丰阳镇西西皋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行政村**村423号。
原告***与被告东明县市政工程处、**、***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暂定20000元,司法鉴定后变更为169724.41元;2.请求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东明县市政工程处将其文化路、三八路等处的道路硬化(含路沿石工程)项目通过多层转包,其中**承包了其中的路沿石工程部分。**承包该工程后,又转包给***,***雇佣原告***等人为其打工。2022年5月23日,原告等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慎造成石头滑落,砸伤***右足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东明县中医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去巨额医疗费用,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东明县市政工程处违法将其工程进行分包、转包并且将工程肢解分包给了无任何资质的个人,其存在过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系东明县美达异形石材厂的登记的经营者,涉案工程施工中,系东明县美达异形石材厂与被告东明县市政工程处签订的《路缘石安装施工合同》,原告***起诉**系诉讼主体不当,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立案时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47元,全部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