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904民初402号
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东省茂名市石化工业区管委会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56457700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权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