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04民初5737号
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石化工业区管委办公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56457700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