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71行初775号
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石化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麦教猛,局长。
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诉被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
经审查,2020年6月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粤市监反垄断行处〔2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其他18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聚会、微信群等形式就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事宜进行了商议和信息交流,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口头垄断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016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粤高法〔2018〕16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以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外派机关(机构)、省直属厅(局)级行政机关为单独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系广东省直属厅(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行为,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茂名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珣
审 判 员 王 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婷